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購買設備缺乏資金,由股東先行出資購買,且截至股東死亡日仍未受償,不論帳列何種科目,性質屬股東對公司之債權,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屬該股東之遺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生前為A公司之股東,其死亡日時A公司資產負債表列載有暫收款新臺幣(下同)1億2,000萬元,經請該公司說明並提供暫收款明細,查得係公司購買設備缺乏資金,由甲君等2位股東先行將資金借予公司並帳列暫收款科目,其中甲君出資6,000萬元,截至其死亡日尚未受償,屬甲君對A公司之債權,應併入遺產申報。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