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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後,若各共有人取得之土地價值,按分割時之公告現值計算,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而彼此間又無補償之約定者,應就其差額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時,若有前揭應課徵贈與稅情事,應由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增多者,為受贈人,由稅捐稽徵機關就其增多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又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減少的人,為贈與人,依法申報贈與稅,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前述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增多者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110年間甲君、乙君及丙君協議分割共有A土地,依分割時A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甲君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原持有部分價值增加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乙君及丙君取得之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原持有部分價值各減少350萬元,甲君等人就土地價值增減部分無約定另行補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項規定應認屬乙君及丙君各贈與350萬元予甲君,乙、丙二人應分別申報贈與稅。
資料來源:整體摘錄自台北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