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信託為作為家族傳承工具當中最為複雜的工具,其中關於信託之課稅涉及的問題,更為錯綜複雜,必須就信託訂立的形式,存續期間,信託財產的種類等等加以探討。
壹、信託所得的課稅原則
一、採導管理論
所謂信託導管理論,則認為信託個體,僅是提供信託所得流入與流出的導體(conduit)或大水管(pipeline),信託個體並非納稅主體,故各項租稅不應由信託個體負擔。我國是採導管理論,對受益人課稅,不以信託財產為課稅主體。所謂信託導管理論,乃受託人為受益人之利益而代為處理信託財產,並將所得分配給受益人之導管 。
二、對實際受益者課稅
基於信託導管理論,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各項收益,應由信託所得的實質歸屬人,於信託個體獲取所得的年度申報繳納所得稅。因受益人才是信託財產及收益之實質所得者,受託人只是達成信託目的之導管而已,故應向信託之受益人課稅,此亦符合我國及多數的國家均採用的實質課稅原則。
貳、我國稅法對於信託課稅的規定
信託稅制是對於信託的法律行為及財產的管理、處分行為課稅。自信託關係成立至信託關係消滅,信託財產在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或第三人間移轉,皆可能觸及課稅問題。
我國稅法對於信託課稅採取分別立法的方式,於各相關稅法增定與信託相關的課稅條文,這當中包括於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契稅條例及營業稅法等法規均有訂定與信託課稅相關的法規。例如,土地的移轉涉及土地增值稅的課徵、房屋的移轉涉及契稅的課徵、有價證券的移轉則涉及證券交易稅的課徵;其次,若信託關係造成財產的所有權變動,又涉及遺產稅、贈與稅或所得稅的課徵。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則涉及營業稅的課徵;源自於託財產所得或收益,則涉及所得稅的課徵;受託人持有信託財產若為房屋則涉及房屋稅的課徵,若為土地則涉及地價稅的課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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