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在申報遺產稅時,現行得自遺產總額中列報父母扣除額每人新臺幣(下同)123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繼承順位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繼承順位者存在,後順位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但遺產稅父母扣除額之規定與民法不同,不因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已繼承,就不能扣除生存父母的扣除額。以本案為例,A君死亡時,繼承人為配偶及兒子,因A君的父母還健在,故繼承人得檢附A君父母生存證明(如戶籍資料),申報自遺產總額扣除父母扣除額246萬元(=123萬元×2人)。
該局提醒,倘被繼承人無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的父母拋棄繼承權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後段規定,就不能再用扣除額。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