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承資訊

我國信託監察人的信託監督及權利義務

2025年9月16日(星期二)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隨著家族信託的設置日漸普遍化、規模化、專業化和全球化,僅依靠內部的監督和制衡機制是不夠的,因此有必要引入第三方參與機制,設置信託保護人或者信託監察人已成趨勢。我國信託法公益信託專節中,規定了信託監察人的角色,而對於私益信託是否可以設立監察人則沒有規定。然而,在家族信託中引入第三方參與的信託保護人機制,不但可以降低潛在的代理風險,更可提升家族信託的治理效果,以及保障受益人的信託利益。

一、信託監督之理由
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之權限,遠大於代理人或受任人,受託人如濫用權限,不但受益人受害,與信託財產交易之第三人亦受影響。除對受託人、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給予各種法律保障外,仍須借重國家機關加以監督 ,以確保交易安全,貫徹信託目的,並引導信託制度於正軌。

二、監督機關
(一)營業信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
(二)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
(三)私益信託:由法院監督信託除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

三、監督方法
(一)營業信託:信託業因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委託人或受益人利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命其將信託契約及其信託財產移轉於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信託業 。
(二)公益信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必要時並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處置 。
(三)私益信託:信託除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 。

四、信託監察人之設置依據及資格
信託監察人之產生得由法院選任,依信託法第52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認有必要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一人或數人為信託監察人。但信託行為定有信託監察人或其選任方法者,從其所定。另在信託法第75條則明定,公益信託應置信託監察人。信託監察人需具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信託法第53條規定,未及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信託監察人。

五、信託監察人之權利
(一)維護其受益人權益之權利:信託監察人得依職權或受益人之聲請以自己之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
(二)解任受託人權利: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信託監察人亦得以自己之名義聲請法院將受託人解任 。
(三)報酬請求權:法院因信託監察人之請求,得斟酌其職務之繁簡及信託財產之狀況,就信託財產酌給相當報酬。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 。

六、信託監察人之義務
(一)信託監察人執行職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
(二)受益人得請求信託監察人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
(三)信託監察人有數人時,其職務之執行除法院另有指定或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以過半數決之。但就信託財產之保存行為得單獨為之 。
(四)信託財產之移交
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連同信託財產會同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移交於新受託人 。前項文書經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承認時,原受託人就其記載事項,對受益人所負之責任視為解除。但原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

七、信託監察人之離任與新任
(一)信託監察人有正當事由時,得經指定或選任之人同意或法院之許可辭任 。
(二)信託監察人怠於執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指定或選任之人得解任之;法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將其解任 。
(三)信託監察人辭任或解任時,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指定或選任之人得選任新信託監察人;不能或不為選任者,法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之 。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同意授權刊登

文章來源:家族傳承之法律機制:以信託與股權規劃為中心(論文)

其他傳承資訊

本網站編輯部 全球富人蜂擁新加坡設家族辦公室據Henley&Partners預測,2022年預計有2800名億萬富翁從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