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我國信託稅制採取信託導管理論,委託人雖然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受託人,依實質課稅原則,該項移轉並不符合課稅的要件,亦即應對實質受益人課稅,而非對於形式所有人受託人課稅 。
信託契約形式態樣不同將影響其稅捐審查及核課原則」,信託案件應由稽徵機關依下列原則核課稅捐:
(一)信託契約未明定特定之受益人,亦未明定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者:
不適用遺贈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屬委託人之所得,應由委託人併入其當年度所得額課徵所得稅。俟信託利益實際分配予非委託人時,屬委託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贈與他人,應依遺贈稅法第4條規定課徵贈與稅。
(二)契約明定有特定之受益人者:
1.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無保留變更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
依遺贈稅法第5條之1(自然人贈與部分)或所得稅法第3條之2(營利事業贈與部分)規定辦理。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規定課徵受益人所得稅。
2.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僅保留特定受益人間分配他益信託利益之權利,或變更信託財產營運範圍、方法之權利者:
依遺贈稅法第5條之1(自然人贈與部分)或所得稅法第3條之2(營利事業贈與部分)規定辦理。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規定課徵受益人所得稅。
3.受益人特定,但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
不適用遺贈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屬委託人之所得,應由委託人併入其當年度所得額課徵所得稅。俟信託利益實際分配予非委託人時,屬委託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贈與他人,應依遺贈稅法第4條規定課徵贈與稅。
(三)信託契約雖未明定特定之受益人,惟明定有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者:
1.受益人不特定,但委託人保留指定受益人或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
不適用遺贈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屬委託人之所得,應由委託人併入其當年度所得額課徵所得稅。俟信託利益實際分配予非委託人時,屬委託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贈與他人,應依遺贈稅法第4條規定課徵贈與稅。
2.受益人不特定,且委託人無保留指定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
依遺贈稅法第5條之1(自然人贈與部分)或所得稅法第3條之2(營利事業贈與部分)規定辦理。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3項規定課徵受託人所得稅。
綜上觀之,信託課稅主要係贈與稅及所得稅,依其信託契約之內容,確認何人應負繳納之義務,再依信託個體的性質及價值加以計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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