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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證券交易所得最低稅負應核算申報

2021年12月16日(星期四)

本網站編輯部


  營利事業最低稅負制係為使過度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之稅負甚至不用繳稅的公司,在計算最低稅負高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差額後,應該繳納最基本稅額的一種制度,目的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


以營利事業而言,出售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減除股票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雖可免納所得稅,但應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其中出售之股票持有期間滿3年者,得以減除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股票交易損失後之正數餘額之半數計入,而其持有期間之計算,採先進先出法。(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


最低稅負制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期貨)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於計算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時,先行扣除。扣除之順序,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扣除。當年度無各該所得額可供扣除或扣除後尚有未扣除餘額者,始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


又營利事業之基本稅額,為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五十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之金額,目前該稅率訂為百分之十二。(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第8條)


舉例說明:假設某公司有証券交易所得在扣除前述股票交易損失,暨出售持有滿三年股票之淨所得後之半數後,其股票交易基本所得額為1,550萬元,減除50萬元免稅額後,算出基本稅額180萬元。而當年的營所稅為100萬元「擇高」後要繳納80萬元基本稅額。由於營所稅、基本稅額是擇高繳納,對於一般有獲利並有應稅所得的營利事業而言,未必會受最低稅負制的影響,但仍應如實申報避免受罰。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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