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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

2026年9月14日(星期一)

總統於115年9月11日正式修正並公佈《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此次針對第6、17條之1、23、26、30、41及51條進行了關鍵調整。本次修法旨在回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主要修法亮點如下:

一、擬制遺產稅繳納義務釐清
若被繼承人於生前2年內,曾將財產贈與給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該筆財產依規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修法後明確規範,該筆財產所對應之「擬制遺產稅額」,將改由受贈人負擔,並以受贈人為實際納稅義務人。

二、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計算優化
在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時,被繼承人生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的財產,將被視為遺產現存財產,列入計算基準。

三、訴訟案件申報期限明文規範
針對遺產權屬須經法院訴訟才定案的情況,本次增訂了相關的遺產稅申報起算點,以及後續稅務核課期間的判定基準。

四、放寬繳稅限制與提升彈性
• 取消門檻:取消以往須滿30萬元才能申請分期繳納的門檻限制。
• 運用遺產存款:允許繼承人經多數決同意,運用被繼承人的遺產存款繳納稅款。
• 遺產抵繳規定:若受贈人有意以遺產抵繳稅款,或需繳納擬制遺產稅時,必須先取得全體繼承人的一致同意方可進行。

財政部對此表示,這次修法除了落實憲法法庭保障財產權的意旨外,也期望提升租稅公平,並為納稅人提供更多元的繳稅途徑與更明確的規範。後續財政部將持續強化對外宣導,協助民眾及稅務人員掌握新規,順利接軌徵納作業。

 

 

資料來源:依據財政部新聞稿整理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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