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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傳承之專業規劃費用

2025年8月21日(星期四)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家族傳承規劃是一個精密且浩大的工程,必須尋求專業人士或機構做通盤的考量和規劃,並且建議必須取得專業機構的法律意見書及稅務意見書,以避免因思考不周產生巨大的隱含風險。相關的規劃跟意見書費用端視案件的複雜度,而有不同的收費標準。

一、傳承工具的設立及股權重組費用
國內通行的傳承工具有遺囑、閉鎖性公司、信託、財團法人基金會及公益信託等設立費用。此外,在重組過程當中也會產生一些專業費用,通常這些費用是付給律師或會計師事務所,也是端視案件複雜程度而有不同的收費標準。

二、遺囑執行人之費用
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受前項委託者,應即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 。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
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此觀民法第1215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我國民法就遺囑執行人之報酬原未設規定,嗣於104年1月14日增訂第1211條之1規定:「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
民法第550條定有明文,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是以,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人之遺囑內容,為遺囑人處理事務,屬於以遺囑人死亡為附始期之委任契約,民法繼承編關於遺囑執行人得否請求報酬一事固未規定,惟遺產管理人與遺囑執行人均處理遺產事務,遺產管理人既得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報酬,則遺囑執行人應亦得本於委任事務之性質,依民法第547條規定請求報酬 。

三、專業機構之管理費及手續費
信託業法第19條信託契約之訂定中提及酬金為第9款規定,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茲摘錄某一信託契約中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如下:
(一)信託簽約費:係指簽約手續費,通常按信託財產總額的0.1%(最低3,000~10,000元)。受託人於信託契約成立時,得逕自第一筆入款之買賣價金中扣繳信託簽約費,信託簽約費一經收取,不予退還。
(二)信託管理費:信託契約存續期間一年內免收,超過一年依超過部分收取管理費用。每年按照信託財產淨值的0.2%~2%徵收、(每月最低1,000~5,000)。
1.信託契約存續期間逾一年以上,依實際存入信託財產之萬分之六按逾一年期間比例計算,惟不得少於新臺幣1,000元整。
2.信託契約簽訂後,信託財產未存入專戶且信託契約存續期間逾一年以上,應收取年管理費新臺幣伍仟元整,期間不足一年,按實際期間比例計算。
3.委託人同意於辦理結算作業時,自買賣價金中扣除該筆款項後出款。
另信託業法第31條規定,信託業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由上觀之,我國信託業者的收費標準通常不高,尤其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大力推動信託2.0之此刻,更不易抬高管理費價格。至於國外信託的管理費用,則視地區或國家不同,暨信託的複雜程度和形式,而有不同的收費標準。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同意授權刊登

文章來源:家族傳承之法律機制:以信託與股權規劃為中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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