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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年《開曼羣島特殊信託(替代制度)法》的相關規定,併入 2011 年修訂版 開曼 《信託法》第八部分。 開曼STAR(Special Trusts Alternative Regime,STAR)信託的主要特點包括:
1. 可爲永久性信託 (原本的普通信託期限為150年);
2. 可爲受益人或爲特定目的設立,或兩者兼而有之;
3. 目的(如有)可以是慈善的或非慈善的,只要合法且不違背公共政策即可;
4. 在特殊信託中,誰有資格提起訴訟以及誰是受益人這兩個問題完全分開;
5. 必須有信託執行人來執行信託; 信託執行人可以是負有義務的執行人或自願執行人;受益人可以(但並非必須)是信託執行人;
6. 法院可以在信託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下,依據“近似原則”對目的信託進行變更。
STAR信託目的
STAR信託不要求信託目的在形式上具有明確性或合理性,僅要求信託目的合法且不違背公共政策。也就是說,無論是慈善目的還是非慈善目的,只要合法且不違背公共政策,均屬有效。
STAR信託的執行人
若要構成信託,必須有能夠執行信託之人,但只有被指定爲執行人的人員才有資格執行特殊信託,這些執行人可以由信託文件指定(或依據信託文件指定),也可以由法院命令指定。執行人可以(但並非必須)是受益人。特殊信託的受益人本身無權執行信託,也無權對受託人或 信託財產 主張任何可強制執行的權利。
執行人可能是有受託義務的執行特殊信託的執行人(亦即義務執行人),也可能是有權力但無義務執行特殊信託的執行人(亦即自願執行人)。在沒有相反意圖的證據的情況下,法律推定執行人有受託責任,應以信託的妥善執行爲目的行事。義務執行人通常包括專業人士(如律師和稅務顧問),而自願執行人通常是受益人。
若在沒有執行人的情況下設立特別信託,受託人必須在 30 天內向法院申請指定執行人。應注意的是,受益人無權向法院申請指定執行人,只有受託人或執行人可以提出申請。法院可根據受託人或執行人的申請指定執行人。該申請(必須在30天內提出)可以請求指定執行人,或請求法院指導下的特別信託管理,或請求法院認爲合適的其他命令。
資料來源:本網站編輯部根據開曼STAR(Special Trusts Alternative Regime,STAR)信託摘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