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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為鼓勵企業辦理員工福利信託,釋示「員工持股信託」之運用範圍

2023年12月6日(星期三)
  為補充我國勞工之退休經濟自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自109年9月起已將「鼓勵企業辦理員工福利信託」列為「信託2.0全方位信託推動計畫」兩階段計畫之重要措施,希望藉由持續推廣企業及勞工辦理員工福利信託,加強民眾之退休準備。

  目前實務上信託業提供之員工福利信託商品,主要分為「員工持股信託」與「員工福儲信託」兩大類型。前者係將信託財產投資於員工服務公司之股票(須為上市櫃公司),後者除投資員工服務公司之股票外,還包含存款、國內外基金及其他國內外有價證券等其他投資標的。目前未上市櫃公司之員工多未以「員工持股信託」方式投資所服務公司之股票,主要是透過「員工福儲信託」方式,投資於所服務集團內之上市櫃公司股票及其他投資標的。

  基於協助企業攜手勞工及早準備退休金,擴大未上市櫃公司得採用「員工持股信託」照顧員工及留才等因素,經參採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金管會於近日發函釋示「員工持股信託」之財產運用範圍,包含(1)委託人如為上市櫃公司員工,可投資於所服務公司之股票;(2)委託人如為未上市櫃公司員工,可將信託財產投資於所屬集團內任一「與該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上市櫃公司」所發行之單一公司股票。

  同時,考量未上市櫃公司之員工(委託人)雖非於集團內之上市櫃公司服務,但對該等公司之經營風險應亦有相當程度之瞭解,且該等公司為上市櫃公司,相關財業務資訊之透明度及公司健全度均較高,而「員工持股信託」之信託資金來源,是員工每月固定由薪資提存一定比例之小額資金及公司撥付之獎勵金,投資金額已有一定上限,參與員工持股信託計畫對個別員工之投資部位及投資風險影響亦有限,故信託業辦理前述員工持股信託擴大後之財產運用範圍,亦得免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辦法」第22條規定,對個別委託人(員工)辦理商品適合度分析。

  金管會表示,員工是企業經營最重要的資產,而信託是極具彈性的財產管理工具之一,為協助企業吸引並留用人才及增加員工退休福利保障,金管會期許信託業能持續協助不同企業依照自身需求,提供量身訂做的員工福利信託方案,促成企業與員工雙贏,並協助員工滿足退休經濟自主的需求。(2023-09-28)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金管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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