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除應於收取租金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若有另外收取押金情形,須按月依規定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但不滿一個月者免予計算。 營業人將其廠房、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的押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應按月以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設算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 但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申請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簡化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手續。 如僅就租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押金部分漏未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以申請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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