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債權人持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可申請查調債務人之所得、財產資料,以利其強制執行。惟該局於審核申請文件時,發現部分債權人於申請書或委任書上蓋用之印章加註訴訟專用或放款專用等字樣,致無法受理所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章之格式,雖法無明定,但如於印章上已指定其專用於訴訟或放款等用途,其得表彰之使用權限已受限制,應不得適用於行政機關之一般行政程序行為。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
出售免徵遺產稅農業用地,應注意5年內農業使用之列管期間 2023年6月29日(星期四)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核定免徵遺產稅者,該土地自被繼承人死...
個人因調職而出售房地須符合規定 始得適用低稅率 2022年1月25日(星期二) 本網站編輯部 依據財政部106年1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公告規定,倘個人因調職因素,須出售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