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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居民應該配置美國或外國保險?

2022年10月24日(星期一)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美國的壽險是非常普及的,為全球投保率最高的國家,根據統計美國2021年的壽險保費超過6,400億美金。其中不少保護利用壽險做儲蓄、理財、退休及傳承的規劃。其中最大的亮點是,美國的稅法為美國境內的人壽保險提供了極好的稅收優惠:

(一)支取保單的現金價值免稅:

消費者可以用做退休金的補充,應急金,投資等等,但前提是保單必須一直有效。

(二)保單的身故理賠金免稅:

假設保單持有者總資產超過遺產稅免稅額,就要提前把保險放入不可撤銷壽險信託,理賠金,才可完全免稅。

 

作為美國居民的您配置了外國保單,還能享有同樣的稅務優惠嗎?

要獲得同等的稅收優惠,該外國保單必須符合美國《國內稅收法》第7702 條規

定的美國所得稅目的的“壽險保單”。符合美國稅收目的的人壽保險單的美國規則非常嚴格,基本上絕大多數的外國人壽保險單不構成美國所得稅目的的人壽保險單。因此,當美國居民購買不符美國稅法規定的外國保險時,保單持有人就必須在其美國所得稅申報表上填寫相關資料,作為普通收入申報。

 

美國居民持有外國保單需要繳納什麼稅務?

(一)保單內部增值的稅收(TAX ON THE INSIDE BUILDUP

即使保單沒有退保或支取,保單持有人每年仍需就保單現金價值所增加的額度繳納稅款。

(二)保費的消費稅(EXCISE TAX

美國國稅局對您每年支付的外國壽險保費徵收1% 的消費稅。稅款與表格720 一起提交,並每季度提交給IRS。也就是每年必須提交四份720 表(每季度一份)。

(三)受保人身故賠償金額的稅收(TREATMENT OF AMOUNT PAID ON DEATH OF INSURED)。

根據美國稅法IRC § 7702(g)(2), 如果因受保人死亡而獲得人壽保險收益,理賠的金額超過合約退保淨額的部分應納稅。

 

簡而言之,只要是美國稅務居民持有外國壽險。您需要:每年申報保單的價值,每季繳納1%的保費消費稅;就算沒有支取的情況下,每年保單現金價值增值部分需繳納所得稅;未來理賠金超過現金價值部分也需要繳納所得稅。

 

此外,美國籍人士購買國外保單,就應該每年對美國政府誠實申報FBAR,誠實揭露海外的保單的保價金金額。現在保險公司的要保書上,都會詢問要保人是否有其他國家的稅務居民身份?如果他誠實勾選具有美國國籍身份,並且依規定填寫W-9表格,該保險公司依照FATCA肥咖規定,一定會通報美國國稅局IRS。如果美國籍人士刻意隱瞞身份,那麼其漏報美國FBAR事實,可能就會被美國國稅局循線調查,不但須補稅,而且招致嚴重罰款。

 

如果採行變通方式,由非美國居民的父母,為美國居民兒女配置外國保單,受益人是美國籍兒女,只要保單持有人不是美國稅務居民,受益人就算是美國國籍,理賠金也是免稅的。但必須提醒的是,以上的情況雖然可以免美國稅賦,但在理賠時仍有申報我國遺產贈與稅的問題。

 

如此看來,美國居民只要擁有外國保單,各種稅務和每年的申報的確令人頭痛。即使採用變通方式,如果父母年紀已大,則保費很高,相對不划算,且我國尚有遺產贈與稅的問題。再加上,外國保單的收益,保額及費率在大多數情況下,條件沒有美國保單理想,尤其是,保險制度及規範亦不如美國完善及保障。所以,如果兒女具有美國籍或美國居民,建議就直接為其配置美國保單,以收簡便且無風險的一勞永逸功效。(如有進一步需求請洽永富傳承家族辦公室)

 

本文經中華財富傳承顧問協會方燕玲理事長同意刊載

文章來源:本文經中華財富傳承顧問協會方燕玲理事長同意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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