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承資訊

家族信託的功能 又該選擇生前信託或遺囑信託?

2022年4月1日(星期五)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在家族財富傳承領域,家族信託是最為靈活的且功能最強大的工具之一,既包括傳富後代子孫的功能,還包括債務風險隔離、婚變資產處理及稅務籌劃等功能,受到越來越多家族的關注和青睞。

 

家族信託具有兩個特別值得關注的功能:第一,按委託人的意願確定受益人及獲得收益的條件,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委託人可以設定多名受益人,並且自由設定受益人獲得的利益及條件,以及失去利益的條件;第二,可以設定尚未出世的後代作為受益人,家族信託只要求受益人能夠確定,而在信託設立時受益人不一定已經存在,家族信託的這一功能,對於未來的家族成員,也提供了可享有家族信託利益的保障。

 

家族信託依信託執行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生前信託,一種是遺囑信託。

 

生前信託是委託人在生前選擇合法的信託機構作為受託人,與信託機構簽訂信託合同,將合法財產轉入信託機構名下,受託人按照委託人在信託合同中的約定向指定的受益人(主要為家族成員)分配信託利益。

 

遺囑信託是委託人通過訂立遺囑設立信託,在委託人身後,將其遺囑指定的財富轉移至信託公司名下,信託公司按照遺囑內容向指定受益人(主要為家族成員)分配信託收益。

 

遺囑信託的設立前提需要合法有效的遺囑,根據遺囑的內容,將遺囑中指定的財產裝入信託,從而完成遺囑信託的設立。設立遺囑信託,既要符合民法繼承編關於遺囑效力的規定,同時也要符合信託法的規定。遺囑信託的設立程序比生前信託要復雜得多,此係我國民法繼承篇規定,遺囑不得破除特留份,故而遺囑是高發生糾紛的領域,所以,遺囑信託的文件稍有瑕疵,可能導致遺囑信託無法設立成功。我國信託第46條定,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但遺囑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係因遺囑信託後續導致的糾紛較多,故而銀行信託部通常不願承接此項業務。除此外,遺囑必須在繳完遺產稅後,遺囑執行人才可以開始執行,易引發遺囑執行時間的不確定性。

 

創辦人在做家族傳承規劃時,最好在生前完成,最有名的案例是,長榮集團的兄弟之爭和遺囑訴訟案件,其長子亦不諱言地說,“在父親過世的那一天,就已經注定兄弟必須要分家了。”(如需進一步資訊,請洽永富傳承家族辦公室)

 

本文經中華財富傳承顧問協會方燕玲理事長同意刊載

文章來源:本文經中華財富傳承顧問協會方燕玲理事長同意刊載。

其他傳承資訊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當事人尋求家族財富傳承規劃的時候,通常會問:如何讓我少繳稅甚至於不繳稅?這時候我會反問如果財富有增值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