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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報海外所得常見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

2022年3月25日(星期五)

本網站編輯部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一申報戶有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彙整申報海外所得常見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個人基本稅額時,請確實注意檢視有無下列情形,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正確申報提醒納稅義務人避免錯誤遭受補稅處罰。


一、誤認海外所得是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

海外所得資料因來源眾多,無法全面性蒐集,囿於資料之正確性,是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因此,稽徵機關提供之稅額試算通知書不會列載海外所得資料,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時,亦無法查得海外所得資料。該局提醒 ,民眾如有向國內金融機構申購海外基金,金融機構會主動透過郵寄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將屬該基金之海外所得以通知單或對帳單告知投資人,請投資人留意是否收到相關通知單,或主動向往來金融機構詢問。


二、誤認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與海外不同類別所得盈虧互抵,或可遞延至以後年度扣抵: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不能與海外不同類別所得扣抵,例如不能與海外利息所得或營利所得互抵;且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於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倘該年度無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不能遞延至以後年度扣抵。


三、誤認海外基金轉換無任何現金匯入,因此無課稅問題:

海外基金轉換後,即有贖回原基金,並以贖回基金之金額,再重新投資購買新基金之意思表示,因此於基金轉換當年度即應計算原基金損益,計入所得課稅。


四、誤以為外國企業在臺上市櫃股票配發的股利是國內所得:

我國目前核准境外公司在臺掛牌上市(櫃)之股票,通稱KY股,個人取得KY股票所發放的股利為海外所得,自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如每戶該海外所得全年合計已達100萬元時,應自行依投資單位提供的配息明細,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資料來源:整體摘錄自高雄國稅局新聞稿

文章來源:本網站編輯部 經同意方可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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