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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喜愛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 應依自身需求審慎評估

2022年2月7日(星期一)

本網站編輯部

 

    國人喜愛將手邊閒餘資金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去年(2021)「投資型保單」狂賣5774億元,創史上新高。金管會特別提醒,因投資型保險商品投資相關風險係由保戶承擔,且商品種類及費用結構有多種型態,消費者在投保之前,應瞭解擬投保商品之風險及各種費用結構,審慎選擇適合自己的商品,以避免爭議。


市面上銷售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可分為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二大類,分別提供被保險人死亡與生存年金之保障。因此,消費者在選擇投資型保險商品時,務必要確認是否有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之保障需求,且應瞭解每年的壽險保障費用將隨年紀提高,而當投資虧損導致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支應壽險部分之保障費用時,需補繳保費。


    投資型保單得連結之標的包括共同基金、金融債券、公司債及結構型商品等,保戶需自行承擔連結投資標的價值下跌、流動性等多項風險,如為外幣商品尚可能面臨匯率風險。而坊間所稱「類全委保單」係指由保險公司委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投資型保險商品,該等專設帳簿資產雖由保險業委託專業機構代操,惟投資相關風險仍由要保人承擔。


    此外,一般投資型保險商品的費用包含前置費用(如:保費費用)、保單相關費用(如: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投資相關費用(如: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贖回及轉換費用)與後置費用(如:解約、部分提領費用)等項目,消費者投保前務必詳細瞭解其意涵及商品收費架構。另市面上有部分投資型保險商品訴求連結投資標的之定期配息或收益分配機制,惟部分商品之配息或收益分配來源可能由本金。消費者切勿僅因預期投資報酬率,可能優於銀行存款利率就盲目決定投保,而忽略投資型保險商品本質上具有自負盈虧,且不保證收益之特性。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資型保險雖具有投資性質,但本質上仍為保險商品,投保前應審慎評估保險需求以選擇適合的保險商品,尤其在決定連結複雜之投資標的前,需確認自己具備相關投資知識及風險承擔能力,切勿僅因預期投資報酬率可能優於銀行存款利率就盲目決定投保,而忽略投資型保險商品本質上具有自負盈虧且不保證收益之特性。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金管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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