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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債權獲利,別忘報繳所得稅!稅務申報規定一次看懂

2026年10月1日(星期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若進行債權買賣或轉讓權利獲利,屬於「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須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獲利金額納入所得總額計算。計算方式為:賣出成交價減去當初購買成本及相關支出後的淨額;若不幸發生虧損,則可自當年度的其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若仍有差額,更可保留並遞延至未來三個年度抵扣。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 108 年耗資 2,000 萬元,買下一筆面額 2,500 萬元的抵押擔保債權。因債務人乙君違約,甲君採取法律途徑聲請強制執行,直至 114 年度透過法拍受償,領回分配款 2,980 萬元(內含本金 2,500 萬元與利息 480 萬元)。此案例中,甲君須於 115 年 5 月辦理綜所稅申報時,將「債權交易獲利 500 萬元」(本金受償 2,500 萬-取得成本 2,000 萬)以及「利息所得 480 萬元」,一併列入 114 年度所得總額中進行申報。

該局特別補充,由於私人債權買賣衍生的利得,並不屬於所得稅法第 88 條及第 89 條規範之扣繳範圍,因此這筆收入並不會出現在國稅局的年度所得清單中。納稅義務人切勿以為未接獲扣繳憑單就不需申報,應主動誠實將這類財產交易所得自行填寫於綜所稅申報書中,以免因漏報而遭到罰責。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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