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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申報攻略】過世親人留有抵押權?正確申報金額這樣算!

2026年10月1日(星期四)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近日針對「被繼承人遺留抵押權」的申報方式做出重要提醒,強調繼承人在處理遺產稅時,千萬別被地政謄本上的「設定金額」誤導。

中區國稅局指出,所謂的抵押權,本質上是為了擔保債權而存在的物權,當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時,債權人才得以拍賣標的物來受償。因此,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7條,申報重點在於「實際未獲清償的債權額」,而非抵押權設定登記的數字。

申報原則:以「實際剩餘債權」為準

無論被繼承人設定的是「普通抵押權」還是「最高限額抵押權」,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特別注意以下兩點:

1. 計算實際債權: 申報價值應以被繼承人死亡當下,實際尚未回收的債權金額為準。若該債權有利息約定,別忘了將截至死亡當日產生的累計利息一併列入。
2. 別拿登記金額報稅: 千萬不要直接參照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部」上所載的「擔保債權總金額」來申報,那並非實際遺產價值。

實務範例解說

舉例說明:甲君在114年借款200萬元給乙君,並設定抵押權以確保債權,地政機關登記之抵押金額為350萬元。若甲君在債務清償前過世,其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申報的遺產價值應為實際剩餘的200萬元,而非謄本上顯示的350萬元。

國稅局貼心提醒:債務已還清,記得主張零債權

最後,國稅局特別提醒家屬,若該抵押權所對應的主債務生前早已還清,只是還來不及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被繼承人就已過世,此時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務必主動檢附相關的「清償證明」文件,主張該債權金額為「0元」,以確保自身權益,避免未來面臨不必要的稽徵爭議。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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