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民眾切勿輕信透過資產管理或財務顧問公司以社群媒體、電子郵件等方式,推介招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境外保險商品,以維護自身權益及保障財產安全。
金管會表示,由於簽發境外保險商品之公司係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得於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之外國保險公司,其發行之保險商品(即俗稱地下保單)亦未經審查通過,消費者如購買此類之境外保單,可能會產生下列風險:
一、未受我國保險法保障之風險:因簽發境外保單之公司設立於國外,其不受我國保險法所規範,亦不在我國保險安定基金保障範圍,消費者須自行承擔風險。
二、遇有保險爭議,可能產生無法申訴及無法理賠之風險:由於簽發境外保單之保險公司在我國未設立據點,遇有保險爭議或理賠申請,投保人需自行接洽國外簽發境外保單之公司辦理,其可能發生無法獲得妥善之爭議處理或理賠之風險。
三、保單契約不易理解之風險: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消費者不易理解保單之相關權利及義務,即使附有中文譯本,亦可能因契約內容認知差異,衍生爭議。
四、無法享有我國稅法優惠:由於境外保單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因此所支付的保險費,無法做為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之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之規定。
另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為非保險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金管會呼籲大眾切勿以身試法。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金管會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