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將黃金作為資產配置與風險對沖工具的民眾來說,透過銀行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的稅務處理方式,一直以來都是納稅義務人關切的焦點。究竟該如何精準計算交易盈虧並辦理申報,本篇將為您詳盡解析。
北區國稅局特別說明,個人操作黃金存摺帳戶進行黃金買賣,其所得額計算原則為:出售時的成交總價,扣除取得黃金的成本以及相關費用後所剩餘的金額。此項收益將依年度進行損益結算。若產生盈利,則歸屬為「財產交易所得」,須與該年度的各類所得合併,一併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申報。
反之,若交易產生損失,可從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抵。若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不足以扣除,或是沒有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抵,剩餘的損失將可遞延至往後三年內的財產交易所得中繼續扣除。
舉例來說,李先生於 112 年 9 月在銀行開設黃金存摺帳戶,當時以每克 2,000 元購入 800 克黃金,總成本為 160 萬元。到了 114 年 1 月,他以每克 2,800 元的價格售出了 500 克黃金。
在此情況下,李先生 114 年的黃金交易所得計算方式為:出售總價(2,800 元/克 * 500 克 = 1,400,000 元)減去購入成本(2,000 元/克 * 500 克 = 1,000,000 元),得出 400,000 元的淨利。這 400,000 元將被列為 114 年度財產交易所得,需合併當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一併申報。
國稅局特別提醒,銀行並不會針對黃金存摺帳戶的黃金買賣交易所得開立扣繳憑單。因此,投資民眾務必自行留意並計算交易是否產生應稅所得,並主動依法申報,以免因漏報而被稽徵機關查獲,進而面臨補稅並受罰的風險。
資料來源:依據財政部新聞稿整理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