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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境外不動產,記得申報個人基本所得稅額

2026年3月19日(星期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屬海外所得,民眾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全年基本所得額扣除財政部每年公告之免稅額(114年度為75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個人基本稅額,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申報及繳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海外所得200萬元,嗣經該局查獲,甲君於111年6月以成交價額為1億1,000萬元出售位於紐西蘭之房屋,漏未申報該筆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經通知甲君提示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甲君主張因年代久遠,資料並未保留,該局遂依查得成交價額按12%計算所得額,加計原申報海外所得200萬元,扣除當年度免稅額67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如有於中華民國境外出售不動產及取得海外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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