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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間借款所收取利息應自行申報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2026年3月19日(星期四)

個人以不動產向他人抵押借款,債權人依借貸契約約定所收取之利息,屬債權人之利息所得,應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此外,因債務人為自然人,於給付所得時無扣繳所得稅之義務,故該利息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債權人於5月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需自行注意計入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裁處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實務上納稅義務人常誤將此類利息納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減除範圍,惟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貸出款項取得的利息,需併入取得年度課稅,只是個人間借貸所生利息非源自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並不符合稅法中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減除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君簽訂借貸契約,甲君提供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向乙君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且約定年利率為10%,113年度甲君共給付乙君利息100萬元,惟乙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未列報該筆利息所得,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裁處罰鍰。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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