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依公司法第356條之2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載明閉鎖性之屬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於其資訊網站。」因此在公司章程首先必須明定公司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此外,在做接班計畫之配套時,對於如何巧妙善用普通股的轉讓限制的特有規範;是否採授權資本及票面或無票面金額股之選擇;股份設計(技術或勞務出資)及轉讓限制;特別股之種類及規劃;股東會決議門檻之適度提高;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選舉;投資委員會及分配委員會之設置等等規範,均應配合家族傳承目的及規劃,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做配套設計。茲就公司章程之擬定及注意事項分別敘明如下:
一、得限制普通股轉讓的特有規範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家族傳承工具之最大特色,就是排除一般非閉鎖股份有限公司中有關「股份自由轉讓原則」之適用,由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公司法第356條之1第1項),若違反章程限制而為轉讓應屬無效 。此外,考量企業主於生存時對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掌控性,防止非家族成員取得股份或公司經營權,章程通常會特別限制轉讓對象為所定義的家族合格成員,例如即使因繼承轉讓,亦僅限持股人之直系血親,以避免後代子孫恣意轉讓股權給非家族成員,最終導致喪失家族企業經營權。再者,章程中亦得規定股東非經其他全體股東事前之同意,不得將股份轉讓、出售、質押、贈與、供擔保或為其他 處分。但例外的是,股東依公司法第356條之9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股份設定信託予信託業,成立表決權信託者,不在此限 。此外,也可以搭配股東優先購買權之設計,讓家族成員有需要或被迫出售持股時,賦予其他家族成員有優先購買權,以避免股份旁落 。
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人數限制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人數設有不得超過50人之限制(公司法第356條之1第1項)。否則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3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一旦不符合閉鎖性公司之要件時(通常是人數超過50人),依法應變更為非閉鎖性公司,並辦理變更登記。如未辦理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令解散之。茲為避免股東人數超過50人而被迫變更為非閉鎖性公司,有關繼承之限制及股份被強制執行而可能造成股東人數超過50人之情形,亦宜事先於章程中預作規範,諸如於章程中設計優先購買權,或參考公司法第111條第4項之規定,要求股東如受強制執行程序時,應事先通知公司及其他全體股東等。此外,如潛在股東人數過多,可能超過50人時,則不妨由部分股東(如家族之各房成員)先設立公司,再以該公司(法人)成為閉鎖性公司之股東 。
三、授權資本制與票面或無票面金額股之選擇
依公司法第156條第4項前段規定: 「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實務上,通常建議公司選擇採用授權資本制,並分次發行,將來增資發行時,可以再授權資本額度內,以董事會決議通過即可,不須招開股東會來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因此在訂定公司章程時,應選擇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實務上,家族企業通常會依家族成員的能力與個性,來做經營權及受益權的分配,如果係採用無票面金額股,並採授權資本制,在做家族傳承規劃之股權分配時,將更靈活及具彈性。
2018年,公司法修法擴大了無票面金額股的適用範圍,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無票面金額股之規定刪除,但於新公司法第156條第1、2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第1項)。公司採行票面金額股者,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其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第2項)。」讓所有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亦包含在內)均得發行無票面金額股。但仍不允許公司發行之股票有票面金額股與無票面金額股併存之情形 。
四、特別股之種類及接班設計規劃
在2018年公司法修訂後,未公開發行股票之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依公司法157條及第356條之7之規定均得發行:1.、「無表決權」之特別股。2、「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3、「對於特定事項否決權」之特別股(俗稱「黃金股」)。4、「當選一定名額董事、監察人權利」之特別股。5、「轉換成普通股」之特別股等。但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仍有其特有之規範,其中
(一)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於監察人選舉,仍可行使複數表決權。而依公司法第157條第2項規定,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於監察人選舉,則與普通股股東之表決權同,亦即不得採行複數表決權 。
(二)依經濟部解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轉換成普通股」之特別股,其轉換成普通股之比例,並不限於一股換一股,不僅可能為一股換多股,亦可能為多股換一股 。
應注意者,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固然可以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但仍應注意表決權倍數規劃與股東出資金額之合理性及衡平性,避免設計出高達萬倍、千倍或百倍之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而遭質疑公司章程關於特別股之權利義務規定違反公序善俗,衍生是否有效之爭議 。
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有發行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否決權之特別股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監察人權利之特別股,因其對於股東會決議事項之影響力巨大或可確保當選一定名額董事或監察人,企業主可透過書立遺囑之方式,將該種類之特別股分配給屬意之家族成員繼承 。
五、股份彈性設計:技術或勞務出資
依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 。」實務上,家族企業會對公司實際經營者給予獎勵,故建議於章程中保留得允許技術或勞務出資之方式。又考量企業主生存時,可能擬定公司、家族企業或集團企業之接班計畫,企業主可能於章程中允許家族成員之股東得以技術或勞務出資,以保留彈性。若規劃允許家族成員之股東以技術或勞務出資者,應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普通股或特別股之股數 。
六、股東會決議門檻之適度提高
為確保家族企業的「閉鎖性」或可考慮提高變更章程之門檻。依公司法第277條之規定,變更公司章程時,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2/3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而依同條第4項之規定,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此,為確保家族企業的「閉鎖性」,公司章程得提高變更特別決議門檻(第356條之13第2項)。特別是如股份轉讓、變更章程或解散公司,違背企業主創設家族企業之初衷者,得採用超級多數決之方式,於章程中提高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例如股東會對於變更章程及公司解散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
實務上,對於閉鎖性公司在訂定章程關於股份轉讓之限制時,通常會設計須經全體股東同意,另如規定轉讓時需先取得一定的同意,並搭配優先購買權設計,以避免股權旁落於其他人手上;另章程中對於繼承之限制及股份被強制執行所可能造成之轉讓等情形,亦應預先規範,以避免股東人數超過50人而被迫須變更為非閉鎖性公司。此外,亦可再搭配股東表決權契約或表決權信託之設計,以強化表決權行使之方式 。
七、家族董事會與投資委員會及分配委員會之設置
家族企業之閉鎖性公司,係扮演家族治理組織中之家族委員會角色,為使資訊透明,通常會依家族成員之多寡來設計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雖然公司法於2018年8月1日修正時,為回歸企業自治,開放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不設董事會,而僅置董事一人或二人,惟應於章程中明定。惟為擴大家族成員之參與,孰悉公司治理之精神及運作,建議設至少董事三人以上,監察人至少一人以上 。
在家族傳承架構規劃設計中,家族閉鎖型控股公司中通常持有家族的主要投資及資產,其所產生的收益通常也是家族成員分配利益的主要來源。因此,建議章程中明定設置投資委員會及分配委員會。投資委員會之主要職權為審議轉投資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或處分公司資產達一定金額以上之議案,以確保公司資產之收益及安全。至於分配委員會之主要職權為擬定公司盈餘分派之建議方案,例如公司盈餘分派之決策流程,即先由分配委員會擬定公司盈餘分派之建議方案,再提請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依法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八、其他配套設計
(一)得訂明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第356條之8);
(二)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時表決權,而不實際開會(第356條之8);
(三)股東表決權契約或表決權信託,得以章程規定其受託人不限於股東(第356條之9第2項);
(四)得訂明每半年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第356條之10第1項);
(五)得規定公司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只需經董事會之特別決議,而無需經股東會決議(第356之11第2項);
(六)得以章程排除董事會發行新股之權限(第356條之12第1項);
(七)公司章程得提高變更為非閉鎖性公司之決議門檻(第356條之13第2項),因此,在以閉鎖性公司作為家族傳承制度時,亦可適度利用該章程自治事項而予以設計 。
閉鎖性公司由於股份轉讓之限制及股東人數之限制,並賦予企業有較大自治空間與多元化籌資工具及更具彈性之股權安排,使得閉鎖性公司具有高度人合色彩,透過公司章程的安排與設計,可以之作為家族企業用以規劃家族傳承及確保經營權之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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