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依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值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時(111年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但有不能如期申報之正當理由,可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長申報期限以3個月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贈與人申請延長申報期限,務必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檢附贈與契約書及贈與人身分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才符合前開延期申報之規定。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則向臺北國稅局申請。
為便民及簡化作業,申請延長贈與稅申報期限,除可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外,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贈與稅延期申報系統於線上申辦。如採線上申辦,應檢附之文件只要掃描上傳即可,紙本無須再寄送主管稽徵機關,既省時又環保。
來源:整理摘錄自台北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