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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股權移轉涉及稅務事項

2025年11月21日(星期五)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家族傳承做整體考量規劃,在盤點資產現況後如需做資產移轉,必須比較分析資產移轉過程稅負差異。也就是需針對家族成員之國籍及稅務居民身分、各地區所涉個體及資產種類與所得屬性,分別做資產盤點及分類。然後分析比較目前及潛在調整方案之各種稅負差異。接著才考量資產移轉的稅務成本及風險後,再行置入適當的傳承架構 。以下僅就上段討論股權及房地產移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主要稅務事項說明:

一、是否涉及最低稅負所得稅
由於證券交易所得最低稅負的復徵,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除發行或私募公司屬設立未滿5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外,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 。因此,所提供作價發起成立的公司依其為上市櫃或非上市櫃公司而有不同的租稅負擔。如果移轉作價的股票的持有人與取得閉鎖性公司股權相同,如為上市櫃公司股票作價,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仍為免稅且無需計算最低稅負。如為為上市櫃公司股票作價,則需計算最低稅負制,再者,如果該上市櫃公司持有不動產超過淨資產百分之五十時,尚需試算其因而產生的房地合一2.0稅額 。

二、是否涉及贈與稅
如果移轉作價的股票的持有人與取得閉鎖性公司股權不同,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移轉股票,如無法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個人贈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予他人,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計算所贈與股票之贈與價額;如公司持有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應依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個人贈與非屬上市(櫃)或興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請留意正確計算並依該公司當日資產淨值申報贈與該股票之贈與價額。此外,依「證券交易稅條例實施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有價證券因以股作價或贈與而取得者,非屬交易行為,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同意授權刊登


文章來源:家族傳承之法律機制:以信託與股權規劃為中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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