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受贈人自受贈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若是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政府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情形而未作農業使用者,則無需追繳贈與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應將房地合一稅2.0之應納稅額與營利事業所得之應納稅額合併計算投資可抵減限額 2022年9月13日(星期二)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倘有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第2項(即房...
金管會呼籲民眾如有資金及債務協商等需求,切勿透過第三人或輕信代辦業者代為處理 2023年12月6日(星期三) 近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仍陸續接獲民眾透過代辦業者辦理貸款衍生爭議之陳情案件,金管會重申呼籲民眾千萬不要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