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受贈人自受贈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若是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政府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情形而未作農業使用者,則無需追繳贈與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被繼承人死亡前長期未入境,遺產稅申報扣除額有限制! 2025年11月4日(星期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下稱非居住者)死亡時,繼承人應就所遺中華民國境內之...
歐盟公布最新稅務不合作清單 台商須預調整因應 2022年3月4日(星期五) 本網站編輯部 歐盟近日公布最新稅務不合作清單,其中黑名單未更動,但灰名單(觀察名單)新增十個國家與地區。歐盟稅務不合作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