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信託是基於信託行為(明示信託)或法律推定(默示信托)或法律擬制(法定信託)而創設的法律關係 。信託創設成立,有必要的成立要件、相關的主體,以及種種相關的權利義務關係,茲分述如下:
一、信託行為的形態要件
法律行為的標的(內容)必須有實現的可能性即可確定性,再者,信託行為是法律行為,其目的也必須有實現的可能性及可確定,否則,信託行為無效 。信託行為的要件可以從當事人、意思表示、信託財產和信託目的四方面加以說明。
(一) 信託當事人:一般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二) 意思表示:按信託得依當事人的意思而設定,亦得依法律的規定而成立。其中所謂依當事人的意思而設定,係指信託依當事人的信託行為而設立。我國信託法第2條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又我國信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即明定意定信託的信託行為形態有契約與遺囑信託,以及有條件地明文承認「宣言信託」,而成為意定信託的另一種形態 。契約信託的雙方意思表示是存在於委託人和受託人間,意思表示必須健全無瑕疵,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一致,信託行為才能有效成立,遺囑信託和宣言信託則是委託人單獨的意思表示 。
(三) 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可以處分的財產權,通常各種可以確定的財產權均可為信託財產。
(四) 信託目的:信託可以為了各種不同的目的而設立,但如同法律行為的標的,必須合法、可能及確定。惟如果信託基於以下目的而違反法律規範的成立者,則不生效力:1、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民法第71條規定)2、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民法第72條規定)。3、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4、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的人為該財產權的受益人者。5、詐害債權人的行為者 。
二、信託成立之要件
表示契約信託之成立,除須具備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等一般成立要件外,尚須兼具信託物財產權移轉及現實交付等處分行為之特別成立要件 。
觀諸信託法第1條,可知所謂契約信託行為,須委託人以設立信託之意思,與受託人訂定契約,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要物行為。換言之,契約信託需具備下列條件方為成立:
(一)一般成立要件:具備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等法律行為。
(二)特別成立要件:具備信託物財產權移轉及現實交付等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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