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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辦理贈與稅或遺產稅申報時,如列報土地已由農業用地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因受限於都市計畫書的規定,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者,應同時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的證明文件,始可適用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使用證明書有2類,分別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如果納稅義務人取具後者,應另檢具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符合前揭條例規定的證明文件,始可申請適用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
該局指出,依據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並作農業使用者,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以依該條例第38條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若該土地因都市計畫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而又受限於都市計畫書之規定,如「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劃用途使用」、或「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只能繼續維持作原來農業使用者,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符合該條例規定的證明文件,依該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也可以享有農業用地之相同租稅優惠,以符租稅公平。換言之,如已依法編為非農業使用之土地,且已可依編定後之使用地類別使用時,縱土地所有權人仍作農業使用,亦無該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辦理父親遺產稅申報,取具「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主張其父死亡時遺產土地確實作農業使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經該局查得該土地於甲君父親死亡時,已變更為工業區用地,非屬農業用地,嗣再函詢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經回復以該土地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故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案經復查駁回確定。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北區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