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3
為促進我國銀行業形塑誠信經營文化、建置以責任為基礎之公司治理架構及精進我國高階管理人問責機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促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參酌英國高階管理人制度(Senior Managers Regime),訂定「銀行業導入責任地圖制度自律規範」,並就實務執行及維運作業等擬具問答集,金管會已於113年1月19日函復銀行公會同意備查。
前開自律規範之規範對象包括銀行董事長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等對業務或管理活動具有決策權之高階管理人員,銀行須分配高階管理職能予高階管理人員,並使高階管理人員清楚瞭解其所承擔之責任及簽署責任聲明書,透過責任地圖明確劃分內部管理責任與架構。另董事會應督導責任地圖制度之執行,並於董事會下設置具問責功能之委員會或指定既有委員會負責問責事宜,推動責任地圖制度之運作。
前開自律規範共計14條條文,內容包含責任地圖制度之適用範圍及對象、責任地圖制度及高階管理職能定義、責任地圖制度執行架構、董事會權責、具問責功能之委員會權責、責任地圖之涵蓋內容及編製原則等。
考量銀行業建立責任地圖制度,業者須對銀行組織分工及內部規章進行必要之調整,涉及內部跨部門協調作業,且須盤點高階管理人員之職能及其責任分配,爰將給予業者緩衝期,銀行應於113年12月底前完成相關作業,並自114年1月1日起施行。俟業者熟稔相關機制之運作後,金管會後續將再研議是否修正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金管會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