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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有關的主要租稅之遺產稅

2025年8月21日(星期四)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在規劃家族財富傳承持有架構設計及配置過程當中,涉及與傳承直接相關的租稅成本有:贈與稅,遺產稅,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CFC(受控外國公司)法及信託課稅,僅就遺產稅相關分述如下:

一、遺產稅課徵的對象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是採「屬人」兼「屬地」主義。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一條即將課徵對象分為二類:
(一) 國民且為稅務居民: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二) 國民非為稅務居民/非國民但為稅務居民: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二、課徵的遺產
當被繼承人不幸往生,家屬在處理其身後事中,必須仔細清查申報被繼承名下的財產,遺產種類分為一般遺產視為遺產。家屬做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時,首先,清查被繼承人金融資產及不動產,其次清查國內及國外的其他資產。此外,申報遺產稅最常漏報的視為遺產為死亡前2年內贈與,在申報遺產稅時,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的財產,不論贈與時是否課徵贈與稅,只要在贈與後2年內死亡,這些財產都應依法併入遺產總額確實申報,惟已經繳納的贈與稅可以在申報遺產稅時扣除 。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列入遺產總額計算者包括:
(一)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遺留的不動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比如說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的出資、礦業權……等。
(二)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和各順序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 。
(三)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成立信託時,其信託財產 。
(四)被繼承人為信託關係存續中之受益人時,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 。

三、如何計算遺產稅?
(一)遺產總額:被繼承人死亡時,全部遺產加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上述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後之金額。
(二)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
(三)應納遺產稅額=課稅遺產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

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遺贈稅之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前述物價指數係指: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自前一年11月起至該年10月底為止12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14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1,333萬元。課稅級距金額並未調整仍為:
1.遺產淨額5,621萬元以下者,加超過244萬元之課徵10%。
2.超過5,621萬元至11,242萬元者,加超過5,621萬元之課徵15%。
3.超過11,242萬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1,242萬元之20%。
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可不計入遺產總額 ,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各項扣除額之金額亦未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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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同意授權刊登

文章來源:家族傳承之法律機制:以信託與股權規劃為中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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