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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傳承之人壽保險運用

2025年8月19日(星期二)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保險不只是「保障」家族傳承,更可守富創富。由於國內遺囑不能破除民法特留分規定,因此部份家族會以保險方式來指定受益人方式,以免該部分資產計入遺產總額計算 。保險可以指定多位受益人、同時安排受益人的順位及受益金額,且遠比遺囑更有效力,此外,風險也遠比不動產來得低,規劃得宜,甚至還有免稅的節稅效果,作為家族傳承補強工具的保險規劃運用,通常採取的方式及應注意方式,臚列如下:

一、「在國內買保險」和「在國外買保險」有何不同
在「在國外買保險」,必須讓家人知悉你在國外有這張保單,將來身故理賠時,才能通知國外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程序,其中的法律風險無法完全掌握。在台灣,只要透過壽險公會就能查詢保單,而且只要有一家壽險公司接獲身故通報,其他公司也會同步知情,保險給付就會很快入帳。相較之下,萬一沒人知道你有境外保單,那麼境外保單的保險金,能不能順利給受益人,也是一個問題。再者,跨境申請手續繁瑣,有可能到了需要理賠時卻請領不易
另死亡保險金的認列及節稅亦有差別。在國內,保險人與指被要保人為同一人之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在每一申報戶3,740萬元額度內,不計入每申報戶受益人的所得最低稅負。此外,死亡保險給付,一般來說不會被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所以不會課遺產稅。但如果是境外保單,死亡保險金被視為遺產,是必須列入遺產總額計算,需要課遺產稅的。

二、「類信託」保單
現在有許多保單有「類信託」的功能,選擇具有「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功能的終身壽險,例如,設定身故保險金分期定期十年或二十年給付,就能提前幫子女(受益人)規劃固定收入,確保下一代能夠安穩的生活。

三、除了讓資產增值,保險還能為後代預留稅源
與其透過不動產,或是把錢搬到海外,其實保險是更簡單、有效率的財富傳承方式,保險不只有保障的功能,保險的高槓桿效果,不但可以預留稅源、讓資產增值,還能為後代預留稅源,達到「富過三代的效果」。

四、保障及節稅效果之法律依據
保險之目的係在分散風險消化損失,即以較少之保費獲得較大之保障。保險法第112條,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前段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其立法意旨,應指一般正常社會情況下,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得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乃係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 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限於困境,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故予以免徵遺產稅,並非鼓勵或容認一般人利用此一方式任意規避原應負擔之遺產稅,故對於為規避遺產稅賦而投保與經濟實質顯不相當之保險者,基於量能平等負擔之實質課稅原則,自無保險法第112條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前段規定之適用 。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其中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74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五、避免保險免稅善意被濫用之實質課稅原則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保險理賠之確定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依財政部列舉常見情況有:1.重病投保。2.躉繳投保。3.舉債投保。4.高齡投保。5.短期投保6.鉅額投保。7.保險給付低於已繳保險費等 。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同意授權刊登


文章來源:家族傳承之法律機制:以信託與股權規劃為中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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