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案例背景:
翁董事長 70 歲,夫人已經過世,共有二個兒子,都已成年;長子及次子在自家企業也歷練數年,已可負責公司重要部門的業務;其擔任市價 50 億元上市科技公司董事長,持股 30%,公司每年股票殖利率約 5%,每年配息約新臺幣 0.75 億。翁董思考其上市公司股權如何傳承?直接透過贈與或繼承留給子女?或是交付信託?相關租稅問題又如何?
請問當您該如何提供建議及給予適當的規劃?
一、規劃家族傳承建議方向
通常,根據翁董的考量及需求,我們的會先給客戶一個初步的規劃建議方向:
1. 上市公司股票傳承的步驟。
2. 閉鎖性公司的以股作價股份轉換步驟及股權安排。
3. 家族信託受益人的安排,放入信託的財產及管理。
二、訪談翁董事長做傳承規劃
經訪談後我們瞭解:翁董的二個兒子在業務上已可接班,但家族資產永續傳承尚未規劃,上市公司營運及獲利皆穩定成長,考慮未來子孫可能不想接班,為吸引優秀經理人,透過員工認股權及員工持股信託等機制,鞏固經權。
就翁董的想法,我們著手下列規劃建議:
1. 閉鎖性公司規劃:以股作價成立閉鎖性公司,就子女情況分別作普通股及特別股設計。此外,本人及子女在閉鎖性公司及上市公司擔任角色,亦須加以規劃。
2. 家族信託規劃:依信託財產標的不同可先從自益信託開始,再漸進變更為他益信託。
3. 涉及之稅務:本案涉及贈與稅、遺產稅及所得稅等租稅考量,且以有效率的租稅規劃為前提。
4. 搭配信託:以家族信託為主信託,另需處理未盡事宜,例如:尚未放入信託,以及尚未變更為他益信託資產搭配遺囑信託。此外,可洽銀行信託部承作員工持股信託,以增進員工福利及向心力。
三、上市公司股票傳承及閉鎖性(股)公司規劃
(一)問題思考
翁董每年分配股利約新臺幣 0.75 億元,以分離課稅 28%,股利所得稅即高達 2,100 萬元。 再者,其持股市價高達 15 億元,若未在生前妥善規劃,將來可能產生遺產稅課徵及子女繼承問題,亦有怕落入外人經營的疑慮。
(二)以股作價轉換成閉鎖性(股)公司的過程及好處
1. 就其持有的上市以股作價成立控股子公司,同時控股子公司股份轉換成立閉鎖性公司(分二次)。完成後,再將前述控股子公司及閉鎖性公司分別合併或股份轉換。以上市公司股票作價成立閉鎖性公司。
2. 以上市公司股票作價成立控股子公司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同時股份轉換為閉鎖性公司,故無差價,亦無最低稅負。
3. 以控股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在未分配給個人前,其股利所得免稅,未分配盈餘加徵 5%,大幅降低每年的股利所得。使得家族控股公司有遞延個人股利所得稅的附加價值。
4. 於閉鎖性(股)公司章程限制股東買賣股票及轉讓對象:翁董家族股東,非經其他股東書面同意皆無法賣出家族閉鎖性公司的股權,以鞏固翁董家族在上市公司的經營權。
5. 按翁董家族接班及受益權安排,在閉鎖性公司章程設計不同特別股種類,以及普通股股權分配比例。
(三)上市櫃公司股票作價成立閉鎖性公司規範
1. 分二次發起設立閉鎖性公司,係避免董事持股轉讓超過1/2解任。另外,依公司法第 356條之 3第 2項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也就是說,以股作價必須是新發起設立的公司。
2. 內部人以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作價抵繳股款,轉讓股票給新設立之公司,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22條之 2第 1項第 3款所規定轉讓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之情形;且若以所持有之上市有價證券抵繳股款,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150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也就是說,可在盤下交易,不必透過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同意授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