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114年3月20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院會第11屆第3會期第18次會議今(1)日三讀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簡稱金管會)對立法委員與各界之支持,及各委員於審查時所提供之寶貴意見,表示感謝。
金管會表示,前揭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修正草案通過之預期效益,係為配合推動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之重要政策,擴大我國保險業國際市場之經營,提升國際保險業務銷售保險商品之競爭力。
本次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修正通過後,將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經營國際保險業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實施期間,延長至124年12月31日止。其可提供保險業者持續進行商品研發誘因,以利OIU保險商品之多元化,俾提高保戶購買商品意願,並透過OIU協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與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業務之推動,共同擴大我國資產管理業務發展,加深我國金融市場國際化程度。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金管會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