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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黃金方式有別,衍生課稅也不相同!

2023年2月7日(星期二)

本網站編輯部

 

從去年以來的全球經濟的不確定性,以及烏克蘭戰爭引發的地緣政治風險,黃金作為保值跟理財的工具,向來是一個很受歡迎的標的。隨著金融商品設計的多樣化,投資黃金的管道,除了傳統在銀樓買買實體的金條外,已經衍生出黃金存摺、黃金基金和黃金期貨的不同的方式。然而,投資黃金的方式不同,所衍生出所得稅負也不相同,個人投資黃金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要留意相關規定。

 

高雄國稅局表示,黃金商品依投資工具不同,有不同課稅規定。謹分別整理如下:

 

一、投資黃金現貨:

例如金條、金飾、金塊等,屬於一時貿易的交易,則依賣價6%計算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適用5%至40%稅率。如果以營利為目的的經常性買賣,則應辦理稅籍登記,買賣黃金的所得屬於營利所得,同樣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二、投資黃金存摺、黃金撲滿:

則交易產生的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損益計算方式,以出售時成交價,減除取得成本及費用後餘額,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減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得自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三、投資黃金基金:

則分為國內基金和國外基金。1、國內基金的投資標的在境內且有配息,依《所得稅法》屬於我國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屬綜合所得課稅範疇;2、國內基金投資標的在國外,所獲配利息,以及境外基金所獲配利息和利得,則屬海外所得。提醒注意的是,以上提及的配息及出售利得,必須併計其他海外所得,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全數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四、投資黃金期貨:

目前期貨交易所得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停徵,但投資人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投資國際黃金期貨的利得,必須併計其他海外所得,一申報戶達100萬元者,須全數併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高雄國稅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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