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案例背景
陳總經理為高科技公司專業經理人,今年 60 歲,有配偶及二個女兒,女兒均已成年,他陳總經理先前諮詢銀行信託部後,已經決定採用「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來降低股利所得稅及贈與稅。但是他還有一個更棘手的問題是:二個女兒已今天到了論婚嫁的時候,其中一位女兒還有同性的傾向和親密友人,因此,他需要一個讓他安心的解決方案。
請問你該如何提出專業的建議及規劃?
一、 訪談陳總瞭解他的顧慮及期望。
經訪談後我們瞭解:就陳總的想法,不想太早將股權移轉,希望繼續握有公司經營權,他雖採行了「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但是股票仍有繼承的問題,他希望女兒可以快樂的過ㄧ生。不要因財富成為「謀財害命」的對象。
二、有價證券信託及傳承規劃
(一) 上市公司股票:三個考慮面向
1. 考慮個人持有,但將來會有繼承問題。
2. 採公司持有,則將來會有股權落入非血緣關係之人的問題。
3. 採信託持有,可透過指定受益人,以防範婚姻風險;若將來受益人都不存在,亦可指定做為公益。
三、簽訂婚前協議有用嗎?
依照我國民法「契約自由原則」,婚前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規定,以及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情事,婚姻雙方所訂立的契約即為有效。
然而,當兩方家庭在討論婚嫁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婚前協議」,的確會讓雙方家庭面臨一個尷尬時機。化解這個尷尬的有效方式是,將女兒婚前財產以自益方式交付信託。倘若將來女兒婚姻出現狀況,便可排除對方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四、同姓婚姻和異性婚姻的權利義務是否有別?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解釋意旨,相同性別兩人的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民法婚姻章規定,持兩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經檢視同性婚姻法,基本上均可適用民法婚姻章之相關規定。2023 年立法院三讀通過 「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修正案 」,讓同婚者也能共同收養子女。綜上所述,同性婚姻在民法婚姻篇的權利義務,便和異性婚姻完全一致。
五、考量女兒婚姻風險的規劃
為考量女兒婚姻風險建議預先規劃以下事項:
1. 將股票逐年贈與並放入股權信託,保留股票投票權利信託,指定特定支
持人選。
2. 夫妻分別財產制的約定及法律權利:雙方於結婚後向法院聲請登記,各
自擁有婚前及婚後的財產。惟該夫妻分別財產制的約定,於離婚有隔離
風險效果,但不影響死亡繼承的應繼分及特留份的權利。唯有透過信託
才能真正隔離女兒的婚姻風險。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授權刊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