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案例背景:
吳先生現年 75 歲,現已退休,配偶於二年前過世,子女二人,孫兒女四人,均住在國外,吳先生喜愛投資不動產,現除了一間自住外,仍有五間出租不動產,每月租金收入約30萬元,生活稱上優裕。惟美中不足,子孫均住國外,擔心年老無人照顧,子女也擔心父親因為寂寞在感情及錢財上受騙。因此協同老父商議,是否有安心終老方法?
故而詢問會計師和往來銀行,他該如何在生前妥適規劃?
經過很吳先生和他的子女討論,吳先生年紀已大,又剛喪偶,獨居在台灣難免寂寞,也擔心他受騙,因此洽銀行信託部,一次把保障資產安全及安心養老的問題解決,首先對吳先生及子女做了以下的分析和說明:
一、不動產信託的適合對象:
不動產信託適用於希望確保不動產安全者。主要可避免未成年子女、高齡長輩或弱勢不動產者的不動產遭他人詐欺、挪用、債權人扣押資產等無法妥善運用及保障的風險。希望不動產擁有的不動產,可以安全傳承給後代子孫,且避免子孫揮霍及爭產。
二、不動產信託的信託特色:
不動產信託乃將不動產權利移轉並登記予信託業者或受託人(本案例為銀行信託部),成為不動產登記所有權人,但實質所有權人在自益信託時,仍為原不動產所有權人,即委託人,他益信託時為符合條件的受益人;委託人在信託存續期間,可就信託契約約定指示銀行信託部,並請求依其指示就不動產為管理、處分、開發等信託行為。 僅將不動產信託特色分述如下:
1. 可達成資產保護,避免不動產被受贈人或第三人不當抵押或出售。
2. 受託人只能為受益人之利益或信託行為所定之目的而為。
3. 不動產信託可約定受益分配,不動產於特定條件下才能處分,或到達指
定年齡後,由銀行將不動產返還給受益人。
4.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與安全性:信託關係成立後,受託人即成為信託財產的登記所有權人。因此,受託人對信託財產有依指示管理及處分之權,並可隔離債務追索。
三、辦理不動產信託注意事項:
1. 不動產需過戶至受託人名下,若為他益信託則有贈與稅。
2. 基於信託導管理論,由於並未出售信託不動產,故辦理信託做財產登記
時,尚無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稅。
3. 實務上不動產信託資產有不可貸款、管理不易及紛爭疑慮。通常,從安
養信託周邊服務、委由第三方機構做不動產管理及由受託機構保管權狀開始;但為保障弱勢子女及隔離債權,會逐步贈與而進入他益不動產管理信託。
4. 國內遺產稅是採級距課稅,遺產總額愈大,適用稅基愈高;委託人可利
用不動產信託一次或分批移轉予繼承人,將可有效降低遺產贈與適用稅
基,減少將來的遺產稅稅賦。
經過以上的分析和說明,銀行信託部建議吳先生將不動產先做自益信託並委託包租代管,另外也作安養信託,透過安養信託的周邊,如醫療接送及照護等。最後建議吳先生預定遺囑交代身後事,及遺產如何分配事宜。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授權刊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