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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信託確保子孫無法揮霍資產

2025年7月2日(星期三)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案例背景:
王董事長現年 76 歲,現已退休,有配偶及子女三人,孫兒女六人,王董過去從事不動產業,留有不少庫存不動產,該等不動產目前均由王氏夫妻個人持有。他擔心財產全部轉給子孫,將來被花費殆盡,另外,希望能隔代照顧孫子女。但是近幾年政府打房頻頻出招,先前有房地合一稅,最近又有平均地權條例。故而詢問會計師和往來銀行,他該如何在生前妥適規劃?
請問你該如何提出專業的建議及規劃?

一、就此案例諮詢時,通常會先訪談王董以了解他的期待及內心想法。
經訪談後瞭解:王董夫妻名下不動產,包括自住房產及出租商用不動產,每月租金新臺幣 100 萬元,均為 2016 年前取得持有,故為舊制。他考慮成立投資公司持有不動產,也考慮把自住房屋贈與給子女;但又擔心子孫不知上進無法守財,將家產揮霍殆盡;若採身後繼承又擔心如未生前規劃,將來子女爭遺產,對簿公堂。因此,希望在生前未雨綢繆做好規劃,不要落入打房陷阱,並且可以有節稅效果。

二、就本案例我們的建議王董傳承規劃的方向為:
1. 盤點王董不動產資產性質及就持有目的分類。
3. 為王董分析並比較不動產傳承方式及租稅差異。就買賣、贈與、繼承、信託四種方式比較分析。
4. 分析不動產傳承配置及持有方式。個人名義或公司名義?
5. 搭配不動產管理信託規劃。
6. 涉及之稅務:贈與稅、遺產稅、房地合一稅、平均地權條例、豪宅稅。
7.在辦理信託前,先行申請保留融資額度,以保留資金運用彈性。

三、本個案不動產的傳承建議
首先,我們向王董分析採用買賣、贈與、繼承及信託四種方式的考量及利弊,
經溝通討論後,我們提出以下初步的傳承建議:
1. 子女目前自住房產三間採用繼承方式給三子女,在遺囑訂明,且請子女同意。採繼承方式免土地增值稅,且繼承者未來的土增稅係以繼承日起算。此外,將來換屋有重購退稅,及仍沿用舊制的租稅優惠。
2. 商用不動產搭配樂活安養自益信託,以固定收益支應規劃王董夫婦樂齡生活。由信託業委託周邊服務機構做不動產租賃管理。信託註明歸屬權利人,並訂立遺囑+遺囑信託,註明分配及繼承項目。提醒訂立遺囑時需考慮特留分比例,以免繼承人日後對簿公堂。
3. 可供出售房屋:可逐步出售取得現金,先做自益信託,同時二位夫妻每年各 244萬元免稅額度,加速贈與,則每年各增加 2,811萬元額度,稅率為10%。搭配子女保障信託,受益人為孫子女,指定固定支領及特殊情況支付。
4. 未出售長期持有房產:可以先做自益不動產管理信託,先以王董夫婦做為受益人,再逐年贈與,以子女為受益人,進而委託銀行信託部承做為他益不動產管理信託。

四、是否改由投資公司法人持有?係有下列考量因素:
1. 王董房產均為舊制,轉給法人則需適用新制,徒增租稅負擔。
2. 以法人持有,如股東為關係人超過 50%,以及該法人股權 50%是由不動
產(以市價估算)構成,則出售股權,以房地合一稅計算,特別提醒注意的是,該解釋令無日出條款,自始持有該出售不動產即適用。
3. 由於平均地權條例修法,私法人購屋須經許可,執行上較為困難。

不動產信託不像金錢信託一般的單純,所涉及的財產登記、租稅、和資產管理的複雜性,常常讓委託人裹足不前,相關的問題我們在下一篇文章繼續探討。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授權刊載

文章來源: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授權同意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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