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承資訊

繼承房地出售採自用住宅稅率的要件

2025年6月18日(星期三)
國稅局提醒,個人出售繼承房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者,若要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加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雖超過6年,但需被繼承人及繼承人皆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若未於該出售房地辦理完成戶籍登記,或未有居住事實,或有出租情事,皆不適用該項租稅優惠。

北區國稅局指出,若個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因繼承而取得被繼承人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並出售,這筆房地交易所得適用房地合一稅課稅規定,如符合自住房屋的租稅優惠條件,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課徵所得稅。

國稅案例說明,王先生在2023年9月繼承他父親的A房地,並在2024年1月將其出售。他自行申報課稅所得是646萬多元,在扣除掉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後,按照10%的稅率計算,繳納了24萬多元的稅金。

但是,經過國稅局調查後發現,王先生持有A房地併父親持有期間雖滿6年,但由於王先生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曾設籍於A房地,加上王先生在繼承這間房產後,相關水電使用紀錄都顯示為0度或零星度數,因此認定A房地在繼承之後,並沒有實際提供給任何人居住使用,與稅法上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要件不相符因此並不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依照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適用稅率20%,因此核定他應該補繳129萬多元的稅款。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可享有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其要件為: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此外,若自住房地因繼承而取得,於認定持有期間滿6年的條件時,除個人持有期間外,也可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而持有人在期間內也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才符合資格。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文章來源:本網站編輯部 經同意方可轉載

其他傳承資訊

金管會主委彭金隆上任22日赴立法院財委會進行長達22頁業務報告。金管會將催生安全與發展並進的新金融市場,提出一目標、兩基...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家族治理基本規範是家族成員的書面共識,乃家族和家族企業為未來子孫後代延續家族精神、文化及藉以團結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