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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購買不動產父母代墊部分,應課贈與稅

2025年2月27日(星期四)
台北國稅局表示,父母以子女名義標購國有不動產並支付價金,其贈與金額以該不動產之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父母以子女名義標購國有不動產並支付投標保證金,得標後所繳保證金抵繳價款,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贈與之標的為該不動產;其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依同法第1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舉例:台北市甲君於111年度以兒子乙君名義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投標,以總價6,000萬元購買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並逕為代付投標保證金500萬元(得標後抵繳價款)及部分標購價金3,500萬元,餘款2,000萬元則由乙君自行貸款繳付。

國稅局表示,以本案為例,該不動產公告土地現值為1,8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600萬元,因此贈與金額為1,600萬元〔(1,800萬元+600萬元)×(500萬元+3,500萬元)/6,000萬元〕,贈與稅額為135.6萬元〔(1,6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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