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隨著我國經濟及產業實力的展現,社會財富的進一步積累,家族財富傳承及慈善事業的議題,逐漸受到家族企業及高資產人士的關注。我國家族慈善事業通常透過財團法人基金會及公益信託二種模式。在2019年初財團法人法修訂前後,曾有一窩蜂的家族成立公益信託,甚至有將家族企業列入其中作為控股用途。將過媒體多方報導形成輿論,遂有公益信託法修正法草案提出,並送立法院審議,為該法案已在立法院四年之久,仍未通過。縱然如此,國內信託業者自訂自律公約,實務上,公益信託之運作大多已採草案內容。
由於我國的公益信託受益人不得為家族成員,必須是符合信託目的的不特定受益人,因此,通常建議作為家族信託的子信託,放入公益信託的資產純為作公益。通常情形下,家族企業或家族成員還是慈善計畫的執行人,讓家族成員直接參與家族慈善,能激發家族後代的正能量,更有利於體現家族的世界觀和價值觀。在國外家族慈善信託是家族信託中包含慈善元素,既考慮私人利益,又兼顧公眾利益,惟在我國則必須分立二個獨立的信託(家族信託及公益信託)。
境外,根據家族慈善信託實現私益目的和慈善目的的先後順序,進一步將家族慈善信託分為以下三類:
一、 私益目的與慈善目的同時進行
其特點是,在信託存續期間將信託本金及產生的投資收益,按照信託文件約定的時間、比例和數額,向私益與慈善受益人進行分配。
二、 私益目的先行,慈善目的置後
其特點是,家族慈善信託存續期間,信託利益先由家族受益人享有,有剩餘時才分配給慈善受益人,也稱為剩餘公益信託。
三、 慈善目的先行,私益目的置後
其特點是,在信託存續期間,信託利益先由慈善受益人享有,有剩餘的部分再支付給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也稱為慈善先行信託,或公益先行信託。
依我國目前信託法制,是採行家族信託與公益信託並聯模式。此模式下兩個信託並聯排列,從而實現既滿足家族在財富傳承端的需求,又滿足家族在慈善精神傳承方面的需求。在這個模式下,先要設立一個家族信託,在家族信託終止並完成家族財富傳承意願後,再用家族信託的剩餘財產另成立公益信託,從而實現既順利完成家族財富的傳承,又延續家族的慈善精神,提升家族企業的社會影響力與美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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