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CFC獲配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盈餘課稅之放寬規定 2024年4月11日(星期四)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Foreign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正式上路,為使CFC...
理財專員應注意,免因推介並代客戶投資金融商品遭罰 2023年3月8日(星期三) (本網站編輯部)花旗(台灣)營業部前理財專員於110年3月至111年7月間,推介並代客戶投資非屬該行銷售之金融商品,受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