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財政部發布金融機構執行CRS重要或常見缺失態樣 2023年6月14日(星期三)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表示,為與國際稅務資訊透明標準接軌,因應國際組織檢視,強化跨境稅務合作,106年訂定「金融機構執...
繼承或受贈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地,於5年之列管期間內未作農用或移轉所有權者,將會被追繳稅款 2023年9月22日(星期五)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申請免徵遺產...
金管會鼓勵企業實踐企業社會責任,維護社會公益 2023年12月6日(星期三) 近年來國內外對永續議題日漸關注,行政院以跨部會推動社會創新發展,金管會鼓勵企業購買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之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