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營利事業如有CFC者應及早準備 2022年8月4日(星期四)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Forei...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可代位申請喔! 2022年6月7日(星期二) 本網站編輯部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