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依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如未透過證券商而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證交稅之代徵人為受讓(買受)人,由代徵人向出賣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買賣股票稅率為3‰)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以贈與論,須提供資金給付證明,方能免徵贈與稅 2024年10月25日(星期五)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
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計算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持有期間時得一併計入 2024年2月29日(星期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以下稱財政部令),個人交易因連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