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重購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且符合自住房地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均可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優惠,但請注意新購自住房地5年內只能作為自住房屋使用,不可改作出租、營業及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否則將面臨補稅問題,民眾不可不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7月5日以新臺幣(下同)850萬元購入A屋並將戶籍遷入且居住,於111年8月23日再以1,200萬元購入B屋。甲君於購入B屋後旋即將A屋於111年12月15日以1,000萬元出售他人,甲君將戶籍由A屋遷至B屋,經計算出售A屋須繳納房地合一稅額22萬元【(成交價1,000萬元-取得成本850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30萬-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適用稅率20%】,甲君以B屋購買價款1,200萬元高於A屋出售價款1,000萬元為由,申請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22萬元。惟經查發現甲君將B屋於112年5月出租予他人做為營業使用,且甲君實際另住他縣市,遂依規定否准甲君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並追補房地合一稅款。
該局進一步提醒,有關自住房地退稅或扣抵稅額規定,除作為自住房屋使用及重購房屋5年內不可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等規定外,出售及重購房屋必須為個人或配偶登記所有,且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依規定於該出售及重購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沒有改作其他用途,才可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扣抵或優惠。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