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居住者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而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權達10%且無符合豁免規定,應於CFC盈餘發生當年度,按持股比例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今(113)年5月首度申報時應注意5大事項: (一)無論是否符合豁免規定皆應申報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倘CFC符合豁免規定,個人仍須檢附CFC符合豁免規定適用要件之相關文件。
(二)微量豁免門檻防杜規定當年度個人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且不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要件之CFC,個別CFC當年度盈餘逾700萬元,或全部CFC當年度盈餘、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新臺幣700萬元者,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CFC,依CFC制度計算所得申報。
(三)CFC當年度盈餘放寬規定1.過渡措施:CFC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今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加項,惟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5月31日前),應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文件。
2.調節選項:個人直接持有全部第一層CFC持有的「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FVPL)」,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一經選定,個人應就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全部CFC擇定相同計算方式,不得變更,並檢附相關文件依限申報。倘未依限檢附或提供文件或未連續採用相同方式計算者,自未檢附或未提示文件所屬年度或未採用相同方式之年度起10年內不得選擇遞延損益,且將該等CFC已依規定調節之損益累積至該年度12月31日金額,計入同年度CFC當年度盈餘計算。
(四)CFC當年度虧損也要依限申報基於租稅公平,CFC盈餘須列入課稅,其有虧損亦得減除,倘CFC當年度有虧損,個人應依規定期限檢附相關文件,並經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CFC當年度虧損,始得適用前10年虧損抵減規定。另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CFC於111年度(含)以前的盈餘,不予追溯適用;基於衡平,CFC於111年度(含)以前的虧損,亦不得抵減112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盈餘。
(五)申報時應揭露及檢附文件個人於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案關文件,如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及持股比率、CFC財務報表、CFC營利所得計算表、CFC前10年虧損扣除表、CFC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等。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