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該局補充說明,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財產,按死亡時價值併入遺產課稅 2024年6月27日(星期四)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常有漏報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子女之財產,或誤以「贈與時」之價值併入遺產申報等錯...
未來3年共同推動相關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的藍本 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 金管會為進一步將金融知識推廣至不同區域及對象,並深化民眾金融素養,在參考各國作法及以往推動經驗後,於今日發布第七期推動計...
個人移轉股份或出資額符合一定條件,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2024年9月20日(星期五) 房地合一稅2.0於110年7月1日施行,個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同時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