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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WCOP 規定法定遺囑變更時必須通知慈善受益人

2024年3月8日(星期五)

星期四, 29 二月 2024
  英格蘭和威爾斯保護法院 (EWCOP) 裁定,在遺囑變更時,必須通知那些從法定遺囑中的剩餘禮物中受益的身份不明的慈善機構。

該案為Re P(法定遺囑)(2024 EWCOP 12),其中代表一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男子(P)提出了對2008年制定的法定遺囑進行變更的申請。對於變更本身並無爭議,這是由擔任 P 訴訟朋友的官方律師提出的。然而,官方律師認為,應該通知遺囑的受益人,主要是 P 的照顧者和一些未實際命名的慈善機構。因此,他們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述。2017 年保護法院規則第 9E 號實務指示第 9 段規定了此程序。


然而,P 的副手,即他的兄弟,主張這些通知要求是不必要的。他提出這項請求的理由在很大程度上是務實的,因為慈善機構的名稱並未確定,而且他兄弟的遺產因護理和生活費用而不斷減少。實際上,泰拉特去世時,他的遺產中可能已經沒有任何剩餘物可以用來滿足慈善遺贈。事實上,P的收入與開支之間每年約有25萬英鎊的缺口,這也是當初改變法定遺囑的主要原因。


通知照顧者的問題經過討論解決。大家達成了一個共同立場,即有令人信服的理由無需通知護理人員。遺囑給了他們 160 萬英鎊,所以這筆錢很重要。通知他們可能會引起他們之間的不和,並且同意不採取任何可能擾亂他的護理的措施符合 P 的最大利益。


關於慈善機構的爭議不太容易處理。P 資產的投資經理告訴法庭,到他 84 歲的時候,他的遺產將用完。因此,該代理人辯稱,通知慈善部門的成本將是不成比例的。由於慈善機構的名稱沒有被提及,因此必須透過總檢察長發出通知,然後總檢察長將代表慈善機構進行陳述。P 的副手辯稱,如果沒有剩餘遺贈,就沒有確定的慈善機構會遭受損失,而且遺產管理機構不應承擔總檢察長的代理費用。也提到 P 的最大利益是在他還活著的時候維持他的福利需求,而不是確保那些可能根據遺囑受益的人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這位副手照顧了他的兄弟35年,他和他們的兄弟姐妹都無法從遺囑中繼承任何東西。


然而,EWCOP 不同意。它接受法定代表律師的論點,即慈善機構不是全權受益人,因此根據遺囑,剩餘遺產將以慈善信託形式持有,這在程序上是不公平的。沒有任何特殊情況證明分配服務是合理的,而且現在不識別慈善機構的事實在遺囑中並不罕見,即使它們直到 P 去世才被識別。


法院表示,「缺乏具體慈善機構的身份並不能成為避免通知的令人信服的理由,也不能提供就減少慈善機構提供的資金進行代表的機會」。“有一個確定的、實用的機制可以透過[司法部長]來實現同樣的目標。” 迄今為止的判例法僅涉及可識別的受益人,這一事實並不排除這一結論。


來源
• 英格蘭和威爾斯保護法院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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