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自105年施行以來,屢有民眾出售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房地但發生虧損,誤以為只要向地政機關辦理實價登錄,即不須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而遭罰鍰處分。
該局說明,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稅款繳納收據。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3月8日以新臺幣(下同)890萬元買入A房地,嗣於111年間以885萬元出售並於111年5月10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交易結果為虧損,惟甲君未於111年6月9日以前(自111年5月10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以甲君係房地合一所得稅制施行後第1次裁罰案件,處以行為罰1,5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本次交易並無所得,且已依規定向地政機關登錄實價,不應處罰云云。經該局以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個人出售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與甲君向地政機關辦理實價登錄係屬二事,駁回甲君復查申請,全案業已確定。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房地,即使交易結果為虧損,仍應依限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以免被裁處行為罰。另提醒民眾,房地交易損失可檢附國稅局核定損失金額的核定通知書,申請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