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簡化銀行提供高資產客戶適用金融商品之作業程序,及鼓勵國際性大型銀行參與國內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市場,爰修正「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本辦法已完成法規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幣計價之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含結構型商品),其連結標的以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股價指數(含本國股價指數於國外交易所掛牌之商品)或指數股票型基金為限,且限以外幣計價及結算交割。依市場實務,該金融商品不涉及實物交割,投資人並未取得國內證券,與「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等相關登記規定涉及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之情形有間,爰增訂高資產客戶如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豁免適用應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登記之規定,以簡化客戶之投資程序。(修正條文第5條)
二、擴大引資攬才條款之適用對象,納入銀行或其總行、母行、所屬集團申請前一年度於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前五十名以內,得不受管理資產規模須達一定標準之限制。(修正條文第7條)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可提升銀行提供高資產客戶金融商品之效率,及適度增加國際性大型銀行參與國內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市場,將國際辦理財富管理之經驗引進我國,以持續推動整體產業之發展。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金管會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