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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取得之房地,取得日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2023年9月22日(星期五)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以買賣方式取得的房屋、土地,其取得日的認定,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應以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而非買賣契約簽約日。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3年1月以新臺幣(下同)50萬元簽約購買停車位並已付清價金,迄至105年9月始辦竣停車位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嗣於110年6月以130萬元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甲君未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並處以罰鍰。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停車位已於103年簽約並付清價金,實際購買時間是103年,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相關規定。該局援引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以甲君於105年9月3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該日即屬於依法律行為取得停車位所有權的取得日,遂駁回甲君復查申請。甲君仍表不服提起訴願,亦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予以駁回確定。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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